【平安建设】判了,更要解了!
2026-10-16 14:34:0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伏志勇 | 作者: | 点击量:5352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廖继钰)判决,不是终点。2026年10月9日,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和市人社局协同配合下,一起历经工伤认定、行政诉讼的工伤争议纠纷圆满解决: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当场签订调解协议,补偿金一次性支付完毕,双方争议一次性了结。从一审判决到判后调解,从“案结”到“人和”,这场纠纷真正画上句号。

一次审理厘清“上下班途中”法律边界

2025年2月24日15时20分许,超龄劳动者陈某在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,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本人不负事故责任。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,认定陈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。用人单位某物业公司不服,于2026年7月诉至雨湖区人民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陈某正常下班时间为17时,其自述当日15时10分左右离开小区,提前离岗近2小时,且无证据证明其提前下班经批准。法院认为,认定“上下班途中”应当同时具备“合理时间”与“合理路线”要件,本案提前离岗时长明显超出合理弹性幅度,不属于“合理时间”范畴。2026年9月24日,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对陈某作出的工伤决定书,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

判决之后,为何还要再“向前一步”

“一判了之”并非目的,定分止争方为根本。作出判决后,雨湖区人民法院并未止步。承办法官了解到,原告物业公司面临经营面临压力;第三人陈某年过六旬、家庭经济困难;若案件继续进入重新认定乃至上诉程序,矛盾恐将进一步累积,行政行为虽已裁判,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却未必得到解决。

为此,法院主动与某市人社局沟通,建议行政机关在依法纠正原行政行为的同时,组织双方就补偿争议进行调解。某市人社局随即组织调解。因前期调解未果,法院持续跟进指导,推动府院协同发力。10月8日双方再次面对面调解,10月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用人单位当场一次性将补偿金支付完毕;陈某不再主张工伤认定及相关权利,同意撤回工伤认定申请、不再上诉,双方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。原本可能进入二审、重新认定程序的纠纷,在宣判后十余日内彻底化解。

本案虽小,但意义重大、启示深远

本案中,法院没有止步于就案办案、一判了之,而是判后持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:主动提出调解建议,搭建沟通渠道;持续跟进指导,凝聚府院合力;最终促成双方和解,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,充分体现“如我在诉”的司法理念。下一步,雨湖区法院将继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,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贯穿行政诉讼全过程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

责编:伏志勇

一审:王薇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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